9 月 1 日起,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组织修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将正式实施。
新标准将在降低火灾事故隐患和危害、减少交通事故风险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变化:
- 具备北斗定位:要求电动自行车具备北斗定位、通信与动态安全监测功能,其中对于除城市物流、商业租赁等经营性用途之外的电动自行车,在销售时可由消费者选择是否保留北斗定位模块。
- 不再强制安装脚踏:不再强制要求所有车型均安装脚踏骑行装置,改为由生产企业根据车型的实际需要设计和安装。
- 防火阻燃性能要求更高:强化了非金属材料的防火阻燃性能要求,明确电动自行车使用塑料的总质量不应超过整车质量的 5.5%。
- 制动距离更短:增加电动机低速运行转矩、空载反电动势、电感值差异系数的要求,减小车辆最大制动距离。
- 防篡改要求更完善:完善了电池组、控制器、限速器的防篡改要求,增加了 6 类防篡改检查方法示例。
- 铅酸蓄电池车型重量上限提升:将使用铅酸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上限由 55kg 提升到 63kg。
- 鼓励安装后视镜:明确了电动自行车鼓励安装后视镜。
- 建议使用年限需标注:要求生产企业明确电动自行车的建议使用年限,并在铭牌、产品合格证上进行标注。
考虑到电动自行车企业开展产品设计生产并完成检测和认证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新标准设置了 8 个月的生产过渡期。2025 年 8 月 31 日及之前,企业既可以按照旧标准生产,也可以按照新标准生产;2025 年 9 月 1 日以后,所有新生产的电动自行车都必须符合新标准要求。
为便于符合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充分消化,避免社会资源浪费,新标准额外给予 2025 年 8 月 31 日及之前按照旧标准生产的车辆 3 个月的销售过渡期,允许销售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2025 年 12 月 1 日之后,所有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均必须符合新标准规定。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消费者已经购买的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不会被强制淘汰,可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借助以旧换新等政策加速更新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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