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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急刹致孕妇流产 法院终审判决引社会关注

发布时间:2025-08-18 11:22:35来源: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备受瞩目的公共交通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关于小轿车司机张女士承担事故全责、赔偿医疗费等实际损失的判决,同时驳回原告李女士关于8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上诉请求,维持3500元精神抚慰金标准。这起因违规插队引发的交通事故,不仅让42岁的李女士失去了期待已久的二胎,更在法律层面和社会舆论层面引发了广泛而深刻的讨论。

事件回顾:违规插队酿悲剧

2025年7月10日18时45分,正值上海晚高峰,车流量大、道路拥堵。一辆白色宝马轿车行驶至延安东路隧道入口时,司机张女士为图一时之快,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情况下,强行从右侧车道插入公交车道。此时,61路公交车司机王师傅为避免与宝马车发生碰撞,紧急制动,制动距离不足5米。

车内监控画面触目惊心:站在车厢中部的李女士瞬间被强大的惯性甩出,头部重重撞击在扶手杆上,身体呈抛物线状飞摔至车厢前部。“就像被扔进洗衣机里转了三圈。”李女士在法庭上如此描述当时的恐怖场景。

事故发生后,李女士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然而,更残酷的现实还在后面。两周后,李女士被确诊怀孕6周,但因在事故中头部遭受对冲伤,不得不接受CT平扫等检查,并服用了相关药物。考虑到CT检查的辐射量高达87mGy,超过孕早期接受辐射剂量超过50mGy时胎儿畸形风险显著增加的标准,以及药物可能对胎儿产生的不良影响,李女士在医生的建议下,被迫进行了人工流产。此外,头部对冲伤还导致她嗅觉丧失,这无疑给她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和痛苦。

责任认定:小轿车司机全责

交警部门在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勘查和调查取证。通过监控录像、现场痕迹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交警认定宝马司机张女士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违规变道”两项违法行为,负事故全部责任。这一认定结果为后续的法律诉讼奠定了基础。

法律诉讼:索赔与抗辩的交锋

面对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创伤,李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将公交公司和小轿车司机张女士起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5126.07元、交通费562元、营养费3000元、鉴定费900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8万元。

在法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李女士的代理律师指出,李女士作为一名42岁的高龄产妇,这个孩子是她和家人等了五年的希望。然而,由于张女士的违规行为,导致她失去了这个孩子,还遭受了嗅觉丧失的痛苦,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打击,因此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尤其是高额的精神损害赔偿。

而被告方则提出了激烈的抗辩。小轿车司机张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李女士流产与交通事故的关联性缺乏直接医学证据,不能简单地认定流产是由交通事故导致的。公交公司则援引2019年北京类似案例,当时法院仅支持5000元精神赔偿,认为李女士索赔8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过高。此外,张女士还认为公交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法庭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医院记录证实李女士事故前月经规律,孕激素水平正常;产科专家出庭作证,说明孕早期接受辐射剂量超过一定标准时,胎儿畸形风险显著增加,李女士接受CT检查的辐射量已超过该标准,流产与交通事故存在一定关联;心理评估报告显示李女士出现重度抑郁症状,需长期心理干预。

法院判决:依据法律与情理权衡

2025年8月15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在认定张女士全责的前提下,对各项赔偿请求进行了逐一分析。对于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和鉴定费等实际损失,法院认为从事故发生的时间、医院诊断书确定的怀孕周数以及李女士发生交通事故后接受CT平扫等事实来看,被告应当承担上述的医疗费用,因此支持了李女士的这部分诉讼请求。

而对于最受争议的8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183条,该条款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需以“严重精神损害”为要件,但未明确量化标准。法院援引上海市2024年交通事故精神赔偿平均值(2.8万元),结合李女士未构成伤残等级的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到嗅觉障碍可通过辅助器具部分弥补,未达到丧失生活自主性的程度,最终酌定精神抚慰金为3500元,认为流产和嗅觉障碍未达高额赔偿标准。

李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精神赔偿不以伤残等级为前提,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及本市居民的生活水平相关。一审法院根据李女士的伤情酌定精神抚慰金为3500元尚在合理范围内,并无明显不当。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社会反响:引发多元讨论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一经公布,立刻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许多人对李女士的遭遇表示同情,认为她不仅身体上遭受了重创,失去了腹中胎儿,精神上也承受了巨大的痛苦,35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难以弥补她所遭受的损失。在人们的认知中,生命的消逝和身体机能的受损,尤其是对于一位渴望二孩的母亲来说,其精神伤害远远超出了金钱可以衡量的范畴。

然而,也有人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基于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作出的。在法律的框架内,每一项赔偿都需要有明确的依据和合理的判定标准。虽然李女士的遭遇令人惋惜,但不能因为情感因素而随意突破法律界限进行高额赔偿,否则将会对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造成影响。

这起案件不仅是一个简单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它反映出了我们在公共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同时,也警示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交通秩序的管理,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从源头上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从法律层面来看,本案对于明确交通事故中各方责任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具有重要意义。在面对类似复杂情况时,法院需要在保护受害者权益和维护法律公平公正之间找到平衡。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如何更加科学、合理地进行判定,使其既能充分补偿受害者的精神痛苦,又不偏离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司法实践中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课题。

此外,这起案件也让我们更加关注到孕妇这一特殊群体在公共场合的安全保障问题。无论是公共交通运营方还是其他交通参与者,都应当给予孕妇更多的关注和保护。在公共交通设施的设计和运营管理上,是否可以采取一些特殊措施,比如设置孕妇专座、加强车辆行驶过程中的安全提示等,以更好地保障孕妇的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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